工信部发布:《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版》征求意见稿
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版,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印染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规范印染行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行为,推进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引导印染行业向技术密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产业进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
(一)印染企业建设地点必须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规划要求。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操纵印染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爱护区、喝用水爱护区和主要河流两岸边界外规定范围内不得新建印染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印染生产企业要根据区域规划和爱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依法通过关闭、搬迁、转产等方式退出。
(三)缺水或水质较差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印染项目。水源相对充足地区新建印染项目,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必须在工业园区内集中建设,实行集中供热和污染物的集中处理。缺少环境容量地区,要限制进展印染项目,新建或改扩建项目要和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工业园区外企业要逐步搬迁入园。
二、工艺和装备
(一)印染企业要采纳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设备,主要工艺参数实现在线检测和自动操纵。新建或改扩建印染生产线总体水平要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鼓舞采纳染化料自动配液输送系统。禁止使用国家明确规定的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禁止使用达不到节能环保要求的二手设备。棉、化学纤维及混纺化纤织物机织物印染项目设计建设要执行《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50426-2016)。
(二)连续式水洗装置要密封性好,并配有逆流、高效漂洗及热能回收装置。间歇式上色设备浴比应满足1:8以下工艺要求。拉幅定形设备要配有废气净化和余热回收装置。
三、质量和治理
(一)印染企业要开发生产低消耗、低污染产品,鼓舞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发具有自主学问产权、高附加值的布料产品。产品质量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产品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二)印染企业应实行三级用能、用水计量治理,设置特意机构或人员对能源、取水、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并建站治理考核制度和数据统计系统。
(三)印染企业要健全企业治理制度,鼓舞企业进行质量、环境以及职业健康等治理体系认证,支持企业采纳信息化治理手段提高企业治理效率和水平。企业要加强生产现场治理,车间要求洁净整洁。
(四)印染企业要规范化学品存储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应严格遵循《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要求,加强对从业人员化学品使用的岗位技能培训。企业应建站化学品绿色供应链管控体系,幸免使用对消费者、环境等有害的化学物质。
四、资源消耗
(一)印染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和新奇水取水量要达到规定要求。
注:1.机织物标准品为布有效宽度度152cm、布重10-14kg/100m的棉上色合格产品,真丝绸机织物标准品为布有效宽度度114cm、布重6-8kg/100m的上色合格产品,当产品不同时,可按标准进行换算。
2.针织物或纺纱线标准品为棉浅色上色产品,当产品不同时,可按标准进行换算。
3.精梳毛织物印染整理指从毛条经过条染复精梳、纺纱、织布、染整、成品入库等工序整理成合格毛织品精梳织物的全过程。粗梳毛织物单位产品能耗按精梳毛织物的1.3倍折算,新奇水取水量按精梳毛织物的1.15倍折算。毛针织物绒线、手编绒线单位产品能耗按纺纱线、针织物物的1.3倍折算,新奇水取水量按纺纱线、针织物物的1.3倍折算。
五、环境爱护和资源综合利用
(一)印染企业环保设施要按照《面料工业企业环保设计规范》(GB50425-2008)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执行环保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印染废水应自行处理或接入集中废水处理设施,并加强废水处理及运行中的水质分析和监控,废水排放实行在线监控,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采纳高效节能的固体废弃物处理工艺,实现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
(二)印染企业要按照环境友好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选择可生物降解(或易回收)浆料本色棉布。使用生态环保型、高上染率染料和高性能助剂。完善冷却水、冷凝水及余热回收装置。丝完工艺配备淡碱回收装置。企业水重复利用率达到40%以上。
(三)印染企业要采纳清洁生产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生产的源头操纵污染物产生量。印染企业要依法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能源审计,不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六、安全生产和社会责任
(一)印染企业要按照《面料工业企业安全治理规范》(AQ7002-2007)和《面料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477-2009)要求,建设安全生产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确保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鼓舞印染企业按照《面料企业社会责任治理体系》(CSC9000-T)的要求,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权益,履行社会责任。鼓舞企业开展化学品和环境信息公开。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严格按照《面料工业企业安全治理规范》要求,规范安全生产工作。
七、监督治理
(一)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爱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印染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
(二)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印染行业的治理,督促企业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规范企业各项治理。经企业自愿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推举,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告。
(三)有关行业协会要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推进印染行业技术进步,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治理工作。
八、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各类印染企业,具有印染能力的棉花纺织织、长丝织造、毛布料、麻面料、丝绸、色织、针织物、工作装等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采纳的标准或数据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三)本规范条件自2017年月日起实施。2010年4月11日公布的《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工消费〔2010〕第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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